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被代理人) 合同编号: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代理人)
地址: 成都市洗面桥街22号城市阳光大厦1502室或0812室
电话: 0086-028-85534597 0086-028-85534598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 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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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团号(组团人数附名单) |
SCYTS-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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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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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及散团时间地点 |
2007年 月 日 分在成都集合出发;2007年 月 日 散团,共计 天 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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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游览点及游览时间 |
请祥见附页:《 》 路书。此路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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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次数及标准 |
早餐 次;午餐 次;晚餐 次 团队用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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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多于六晚,可在本条备注栏内增列或使用加页纸约定) 。请祥见行程单 |
第1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第2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第3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第4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第5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第6晚:房间标准为 或同级 房间,费用为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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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点安排 |
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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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安排及费用 |
安排持证导游,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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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安排 |
详见乙方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或《路书》(在四川境内旅游的团队应使用四川省旅游局统一拟制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出川旅游团队应提交列明每日活动安排的《路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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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服务质量标准 |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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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及支付办法 |
旅游费用: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共 人 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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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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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①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路书)内所列应由乙方代理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②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单)内所列应由乙方代理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③旅游代理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代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④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
2、(非项目自费)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 在旅游途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甲方自驾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交通罚款、交通肇事等费用),以及与甲方自驾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
2) 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 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 其它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 双方义务
第3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 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3、 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 甲方应尊重目的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4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坏,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 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如在骑马、乘景区观光车等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或公司索赔。
5、 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路书》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销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6、 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 有效身份证原件 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
2、 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天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 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天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 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 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甲方因自己身体不适(如严重高原反应),不能完成旅程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旅游费用的50%。
5、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费用的100%。
第9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甲方车辆抛锚、掉队、晚点等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 违约金。
第10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的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条(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路书)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路书)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3条(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压缩一小时以上(因甲方车辆抛锚、掉队、晚点等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14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可为其代理投保)。
第17条(不可抗拒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18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9条(委托招徕)一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20条(补充约定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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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21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起诉。
第22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24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传真有效,签订于成都。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经办人:曹星
手机: 电话(传真): 028—85534597 85534685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22号
城市阳光大厦15-2室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年 月 日 2007年2月15日